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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重演! 广西某中学高中生乘室友熟睡将其杀害,原因竟是...

发布时间:2017-06-21 18:00:48

前几日网传的广西南宁灵山县中学的校园暴力案件额已被当地警方证实!案情原因是死者因在生前以语言威胁室友黄某后,黄某乘男生在宿舍午休时,被黄某用水果小刀刺中脖子,后因失血过多身亡!

 

我知道大多数人听说此事后唏嘘长叹,选择痛斥黄某,没人性,没教养!这种丧命的事件假如是放在中国刑事法律不完善的旧社会,当爹当妈的必然是杀过去拿凶手偿命。如今国家用法律帮我们将仇人绳之以法,我们内心的愤怒就真的减少了吗?况且作案者背景强大的话还能通过权势悄悄降低接受惩罚的严重性。当然,我们今天不谈胳膊如何成功扭过大腿,我们说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背后真凶到底是谁?我们孜孜不倦养育我们的后人,我们花光积蓄买学区房是为了完成学业,我们教他从小要恪守律己,不要伤害他人,是为了保护自己。可是,很多时候伤害还是不由自主地发生了,因为,我们不伤害别人,不代表别人不会伤害我们呀。

 

有人说是死者的过错。

看似本案件死者非常的无辜,可是生前对黄某的“语言”威胁本就是伤害的一种,是构成这次事故的导火线。有人会说,那黄某心胸太狭隘,一句话就能拿刀杀人!人在愤怒的时候智商和情商都为零,如果黄某是个精神正常的人,我相信事后他一定被自己的举动惊呆了,除了后悔一定还有万分的惧怕。

 

有人说是原生家庭的错。

有人说黄某是原生家庭的Sin(罪孽),就象《越狱》里的Theodore Bagwel,他性格凶悍残忍,变态劲儿十足。机智过人的头脑和处事能力让他本可能前途无量,但悲惨的童年把他变成一个魔鬼。我们在警察蜀黍还没有将死者原生家庭背景公开前就有了无数个这样的假想:他的父亲一定是个家暴?他母亲性格一定也很古怪?他们的家庭一定有1万个不幸福的理由.......

 

有人说是法律的错。

还有人高抬法律气质,说法律可以震慑犯罪,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而美国这样的额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狱。而我国青少年多么雄赳赳啊,只要他未满14周岁,杀个人不负刑事责任,说不定还能留在校园继续成为祸害。

 

为什么江强调法律问题过错较大,而且之恩只能委任法律来处理这种青少年校园暴力?以下是教育专家给出的结论:

 

 

什么年纪最易施暴
 

 

初中高中属于施暴危险期;高一下学期多发

 

对于索要钱财不成,便对4岁男童施暴的14岁初中生,王健说,这从心理学上分析为“品格障碍”,被认定为品格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是来自于从小没有获得关爱的家庭,在临床中,品格障碍演变成人格障碍或者罪犯的例子屡见不鲜。

 

还有一部分是多动症患者——多动症患者的未成年从孩童时代起就容易因为多动行为不被接受,也会因为多动导致学习成绩差而被边缘化。

 

在初中到高中阶段,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成长,以上的两类未成年人逐渐会采取产生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从欺骗开始,进而演变成暴力。其希望在一种非主流的价值体系中,通过别人的惧怕获得尊严。

 

王丽娟法官说,从法院的审判来看,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案件集中在高一的下学期,这个时候不少未成年人彼此之间经过一个学期的接触已经逐渐熟悉,开始互相成立帮派共同实施一些暴力行为。

 

 

降低刑责年龄有效吗
 

 

 

专家称目前对不良行为缺乏有效惩戒

 

针对近期频繁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在接受采访时称,“建议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该提前,现在的孩子12、14岁什么都知道。”

 

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6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很多校园暴力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原因还在于打击的手段太少,打击的力度太弱,司法机关没有手段没有执法依据”。

 

王丽娟法官对此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目前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情节轻微的不予起诉或者暂缓起诉。此举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却使得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戒。